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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林场二〇一五年度经营管理方案
(2015年3月31日第十届二次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互助县北山林场是集护林、营林、育苗为一体的生态公益型林场,林场行政隶属于县人民政府领导,业务归属于县林业局管理,是一个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以保护森林资源总揽全局,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为重点,以林场增效、资源增长为核心,力争建设和谐平安、山川秀美的新型生态林场。
林场的经营模式:实行国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同时并举的经营管理模式,逐步探索发展高效林业的新路子、新举措,不拘一格办林业。
林场的运行机制: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是林场的法定代表人;场职工代表大会是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场长办公会议是场处理重大事务的议事机构;场务会议是场行使经营管理权和处理全场日常事务工作的议事机构,组成成员:场党委书记(场长)、副场长、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驻县办事处主任、计划财务科科长、护林防火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林调队队长、天保办主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站站长、巴扎营林区主任、加定营林区主任;场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 职代会的组成
1、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是林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职代会代表数量由工会委员会开会决定,人数不得少于30人(含社会护林员)。
3、职代会每届3年,至少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条 职代会的职责
1、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数5-7人。
2、对林场的重大决策、林场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制定和完善《北山林场经营管理方案》,对方案修改意见进行审议并监督执行。
4、召开专门会议,依据《经营管理方案》的规定,执行职工年度考核档次及浮动工资发放。
第三章 机构设置、经营管理及上岗办法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北山林场下设党委(行政)办公室、驻县办事处、计划财务科、生产技术科、林业调查设计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护林防火办公室、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站八个职能部门和种苗公司、巴扎营林区、加定营林区三个生产经营单位。除种苗公司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外,其他单位均为报账制单位。
1、场长职责:
(1)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提请或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3)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
(4)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6)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7)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2、职能部门职责: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普法、妇委会、青工委、打字室和行政后勤等工作。
驻县办事处:负责职务评聘、党务与行政公文的上传下达、档案建设与管理和住宅区物业管理等工作,协助林业调查设计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生产技术科:负责场属各苗圃育苗任务的下达与管理工作;负责各苗圃生产物资储备、生产资金核发和苗木调拨等工作;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负责木材的销售工作。
林业调查设计队: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项目设计、申报、实施及自查验收等工作。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负责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组织考核验收;制定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办法;检查、考核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规划设计的落实情况;规范管理天保工程的档案,收集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护林防火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文件的上传下达,监督检查营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等工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站:宣传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林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建立测报档案;负责组织林区检疫人员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场财务收支预算及执行、天保经费的管理与拨付、职工"四金"缴存、工资发放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
种苗公司:负责苗木生产、管理与销售,做好育苗与苗木销售信息的搜集、反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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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扎营林区:负责所属苗圃(巴扎、青岗峡苗圃)的育苗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的天保站管理、森林资源管护和防火工作,配合森防站做好辖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工作。
加定营林区:负责所属苗圃(加塘、下河滩、夹道沟苗圃)的育苗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的天保站管理、森林资源管护和防火工作,配合森防站做好辖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常设机构
北山林场常设机构八个:场党委、工会委员会、妇委会、青工委、森林防火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等,具体组成成员和产生办法,分别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营管理
实行两级管理,即场部为一级管理核算单位,由各职能部门组成;场属种苗公司、巴扎营林区、加定营林区等生产经营单位为二级管理核算单位,一级管一级,场部将全场的各项任务分解下达到各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工作以"天保"工作为中心,要将生态保护、护林防火工作纳入每个职工的工作职责内,与浮动工资挂钩(由各单位结合岗位责任制定出量化指标)。
第六条 上岗办法
各单位负责人及职工实行竞争上岗。
1、单位负责人任职由职工推荐,场党委根据德、能、勤、绩、廉条件研究任命。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或工作不称职、考核不合格,可及时调动和撤换。
2、职工上岗根据岗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名,经场长办公会研究录选。
3、未录选职工由场另行安排工作。
4、职工更换岗位或调出,原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清理各种手续,否则发生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原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对个别工作一贯不负责任,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因调动而影响工作的职工,经场长办公会议征求工会意见,根据情节轻重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给生活费)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场长办公会议提出,由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批准,给予开除处分。
6、申请调出人员在场长签字后15日内办理调动手续,逾期不办或不能办理的,自签字15日后停发工资,只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工资、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七条 工资发放
1、全场各单位的工资由计划财务科负责发放,工资额执行人事部门核准的全额工资标准。
2、根据人事部门文件精神,每月扣发工资总额的10%作为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分A、B、C三个档次,A档按100%发放,B档按80%发放,C档按60%发放。
3、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互助县北山林场社会护林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各单位每月3日前将聘用人员考勤表报场计划财务科和天保办,招聘人员工资根据当年天保方案及场党委下发工资标准文件为准。
4、聘用临时工工资按照岗位标准及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发放。为提高临时聘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按岗定酬,经场长办公会议按岗位确定岗位月工资,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八条 经费拨付
1、各项生产投资按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做出预算核定开支,中幼龄林抚育、更新造林、育苗、封山育林等项目预付50%,其余部分在验收合格后拨付,机械维修(含汽车购置零件)费用,由计划财务科和相关科室根据车况具体核定。
2、各单位用煤由主管场长审核、经场长审批后,报计划财务科和行政办;行政办负责拉运,拉运完成后持有效发票统一结算。
第九条 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场长负责制。所有财务支出及报销必须经分管场长审查后报主管财务的副场长审批,场长每两周对财务支出进行一次审核。
2、除种苗公司财务单独核算外,其他单位均按《北山林场报账制单位财务核算和管理办法》实行报账制。
3、各单位的一切收入均要入账,纳入财务管理,上交款项属上交财政专户的资金存入专户。所有资金都必须及时转入计财科指定账户,凭记账单每季度对账一次,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或用其它单据冲账顶替。苗木销售、出售物资等,不论场内场外单位,必须先付款后提货,汇款提货者由计划财务科签署意见后办理,特殊情况需经场长批准。
4、经场长审批同意,职工因公办事、出差、购物所借的欠款,必须在办完事后15日内报账清理财务手续,不及时清理手续时,由计财科在下月工资中扣除(在种苗公司借款由计财科协助在工资中扣除)。
5、核准领用发票的单位,第一次限领2本,用完交旧领新,场部发票由出纳员代管,建立领用交回卡,由领用人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发票必须按规定填开,严禁超范围开具发票,发现伪造、涂改、丢失者以及不按规定填开者,按财政税务规定严肃处理,罚款由当事人承担。
6、出差必须填写申请单,由分管场长批准,凭出差申请单报销出差费,出差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无计划急需开支的,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场长同意后列支;5000元以上,报请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开支,需报销的发票,凭物资计划,经主管会计审核,主管场长批准后报销。
7、物资采购前按物资计划提出采购申请,经主管场长审核、场长审批后,由各单位自行采购。特殊情况无计划急需开支的,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场长审核、场长同意后列支;5000元以上的,报请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开支。需报销发票,凭物资计划经主管会计审核、主管场长审查、场长审批后报销。所有发票都必须在5-7日内报批,财会人员必须及时审核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8、领用物资者,按计划填写领条,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场长批准生效。
9、计划财务科要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抄报场长和主管场长。财务报表在每季度末5日前报场长、主管场长和计划财务科。
10、严禁以各种名义占用公款,弄虚作假按贪污论处;发现不专款专用者,计划财务科有权扣回下拨款,对主管人员及当事人根据情节除行政处理外,并处本人标准工资5--20%的罚款;违反财经纪律者责任自负;未经主管场长同意购买的物资,不予报销;苗木销售(含出售物资)、业务接待中出现欠款,在财务记账时可用担保人或经办人的姓名立户,并限期催收欠款,在此期间不发差旅费和工资,到期收不回欠款的,一切责任由担保人或经办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者,由场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
第十条 公务接待管理
1、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定点安排、厉行节约、分月结账"的原则。
2、 接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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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场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并在指定地点对来客进行餐饮、住宿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
(2)本县对口部门来场办理公务的;
(3)外地对口部门来场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5)有关的会议接待。
3、接待地点、标准及管理
(1)接待地点。公务用餐接待,一般定点进行,接待点要相对固定,同时考虑质优价廉的原则。确需到营苑宾馆等星级宾馆接待的应报场长批准。
(2)接待标准。公务用餐接待限定标准,上级检查工作性接待每桌不超过500元,办理公务和对口性接待每桌不超过400元,会议接待每桌不超过200元。其他来场办公务的人员吃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超标准接待应报场长特批,特批比例控制在公务接待总次数的10%以内。住宿根据情况由办公室安排并做好记录。
(3)接待管理。接待费实行用餐标准控制管理,每季度公布一次。
4、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尽量控制陪同人员。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1)所有公务来客接待,由办公室确定接待标准和地点,经办人在来客招待登记用餐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陪同人数和用餐金额。
(2)场领导安排的接待,通知办公室承办;科室对口接待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派餐。不突破标准的,办公室直接安排,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标准的,办公室应报场长同意后安排。
(3)办公室建立接待登记台帐,对场部所有的公务接待逐笔登记。未按程序办理的用餐接待,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的接待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5、接待费用结账
接待费实行一月一结,即在当月的前5天内结算上月经费。并履行以下程序:接待餐馆持菜单,用餐通知单,办公室对照台帐逐笔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开具通知,经财务会计再审核,分管场长签字,呈报财务主管场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6、营林区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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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区原则上不安排接待,单位职工在营林区吃饭,要按食堂标准,主动记账并及时结账。
第五章 场纪场规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及规定
1、实行大礼拜轮流值班制,年初将各单位职工分四批轮流统一安排在各自工作岗位值班(轮流值班不顶休),不在岗位上值班者按旷工对待(除夕及春节初一至初二值班的1天顶休3天,其余春节值班时间1天顶休1天),元旦、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值班1天顶休1天,对值班情况由行政办于每月底进行通报公示。
2、婚丧假(含往返路途)定为7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另增加15天。
3、春节假期根据县政府的安排执行,按值班安排表轮流值班,遇有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
4、国家法定节假日分两批值班,由各单位上报值班安排,行政办统一汇总后下发值班表。特殊时段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休假时间不含假期内的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年休假一般最多2次用完,护林岗位职工10月至翌年5月底一般不安排年休假,生产和森防岗位职工4月至9月底一般不安排年休假。
6、原则上不允许职工离岗休养,确实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男50岁,女45岁以上的职工,本人可提出申请,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劳动人事部门,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男职工年龄达到58岁、女职工年龄达到53岁,因身体条件不能继续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可离岗休息。
8、新录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调入职工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9、职工婚、丧、产假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10、经主管场长安排在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加班可计入出勤,不得顶休,因特殊情况,领导安排进行加班可计入出勤。
11、天保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天保站站长批准,职工(含招聘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各单位负责人、营林区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各单位负责人、营林区主任签署意见后,分管场长批准;各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场长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场长签署意见后,常务场长批准;场级领导请假3天以内由常务场长批准,3天以上由常务场长签署意见后场长批准,出省由县组织部批准。防火值班期内,请假人履行请假手续后必须到总值班请假,否则视为无效,副场长请假由场长批准,有必要时到组织部请假。
12、请假必须由当事人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将请假条交到考勤处,无请假条、托人带请假条、口头请假者均按旷工对待(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请假的除外)。病假要有医生建议,请假人办理请假手续,并交清工作手续后方可离岗,假期从离岗之日起计算,假满后必须带医院签署的出院证明到批假处销假,并向考勤人员说明,只请假不销假,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论处,无出院证明的按事假对待。
13、场区职工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每天早8:20分至8:30分,下午2:20分至2:30分到行政办公室签名,并由专人负责,不准代签和弄虚作假,代签和弄虚作假和无故不签到者,按旷工对待,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考勤。职工因公出差或下乡,要填写出差单,并向考勤人员说明。
大礼拜休息前后全场实行点名制。场部和桥头天保站职工在场部点名,下河、加塘、扎龙沟天保站职工在加定营林区点名,大桥滩、学科、甘冲天保站职工在巴扎营林区点名,柏木峡检查站职工根据签到册考勤。
每年3月初至11月底周一上午12:00、周五下午5:00点名;12月及翌年1月、2月份周一上午12:00、周五下午4:00点名,点名由本周带班负责,周一点名时通报上周出勤、汇报工作并安排本周工作任务。
每月5日场部及两个营林区分别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在公示栏公示。职工因公出差、请假休假要填写出差单、请假条和休假审批表,并向带班说明情况,无相应材料点名不到者按旷工对待。
值班期间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自行找好顶班人,顶班人必须是正式职工;带班顶班的必须是值班表上安排的其他带班,考勤计入顶班人的出勤天数,并做好顶班记录。
15、点名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工1天。对旷工实行处罚制,旷工1天扣3天工资,从下月工资中扣除,累计旷工累计扣。计划财务科下达扣款通知书后执行扣款。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1、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1)坚持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旷工、不消极怠工,尽职尽责,搞好本职工作。
(2)有事有病必须请假,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移交手续。
(3)服从安排,认真做好场安排的防火值班和节假日安全值班工作,若发生偷盗事件和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已安排值班的,发现脱岗、漏岗、醉岗现象按现价进行赔偿损失;按规定值班,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按损失1万元以内20-40%,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10-25%,2万元以上5-10%的比例,按责任大小给予赔偿损失。
(4)无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答应砍伐木材;辖区内若有偷盗木等(含年度房屋复查),天保站站长及时上报营林区处理,处理情况必须报天保办,并由营林区统一收取各类款项,并出具正式发票,任何人无权处理,若私自处理、收取款项,一经发现,除追缴收取款项外处以收取款项20%的罚款;木材及林副产品出林区须经分管场长同意后由天保办办理有关手续方可通行。
(5)要及时上报各种生产、财务报表,严格控制生产施工误差。
(6)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和安全规程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7)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计划财务科要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不得出现违纪被罚款和新的欠款,否则,由主要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损失的20-40%。
(8)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不违章指挥,不乱开支,严格执行场年度财务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
(9)凡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严重违反制度的,由场长办公会议征求工会意见,根据情节轻重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并给予适当的罚款。
(10)场属职工不得在上班期间倒卖苗木和种子,影响本职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旷工对待,年内不得浮动工资,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一票否决制。情节严重者,报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职工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制度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接待客人,实行对口接待,本着热情、礼貌的原则。一般吃饭不摆烟酒,不讲排场。
(2)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以职谋私,不收受外单位及个人的物品,确属不好谢绝者,要交公登记,不得拥为己有。
(3)不以木材、苗木谋私。
(4)要本着热情待客,礼貌待人的原则,改善服务态度,特别是苗木调拨等岗位的职工,一定要端正服务思想,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意识,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不与顾客争执,热心为顾客服务。
(5)重视节约,出差能乘公共车的不单独派车,能步行的不骑摩托车。
(6)严禁乱拿公共财产私用,需临时借用者,要有借据,并经领导批准,必要时加收一定的管理费用,损坏要照价赔偿。
(7)要加强自己分管部分的财产管理,因管理不善致使所管财产、物资损坏丢失的,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给予适当罚款。
第十三条 职工医疗待遇及规定
1、(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实发工资的90%;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实发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实发工资的80%。
上述三项工作人员中,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病假期间工资可适当提高。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在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或仍需进行医疗的,由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3、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医疗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工龄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6至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因公负伤的及时向县社保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申报工伤,医疗费按工伤向社保局申请报销。
5、职工非因公负伤或职工因病住院,按病假对待,确实需要派人进行守护的,场里可派人进行守护,住院期间守护人员按出差对待,出院继续需要护理的由职工本人负担护理人员的一切费用,场里可根据情况适当进行补助。特重大疾病经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规定
1、因超生、超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省、县有关规定执行,因超生、超抱被县财政扣发的单位奖金和奖励工资,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建立育龄妇女台帐,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及核查、兑现。
3、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含职工家属)必须无条件执行计生部门文件精神,配合计生部门进行三查等,否则,扣发本人50元工资(家属扣发其夫工资)。
4、已婚育龄妇女产假定为9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浮动及福利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允许生第二孩者,按"女职工保护规定"享受98天的产假,需要继续休养的,根据情况按病假或事假对待。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用车成本,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本场所有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款所有内容。
1、场部车辆由行政办统一管理,使用权归既定科室。车辆保险、保养、维修、理赔等相关事宜均由行政办或办事处负责。
2、每辆车配备专职司机,场部所有司机编制均属行政办,由行政办统一管理。林区内公务用车时,用车人告知行政办后由行政办通知司机出车;出林区办事时,用车人到行政办开具派车单、经主管场长签字后由行政办通知司机出车;报销过路费、停车费时财会人员要严格核对,对无派车单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严禁任何形式的公车私用。
3、随车配发《行车日志》,驾驶员出车后必须如实填写,并将《行车日志》每月报主管场长审阅,行政办根据《行车日志》记载里程核对车辆油耗。对不认真、如实填写《行车日志》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浮动工资降档发放。
4、车辆钥匙持有人为专职司机,备用钥匙由行政办集中存放;科室负责人严禁私自驾车;严禁车辆私自外借。
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①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
②财务人员到银行解款数额超过2万元以上。
③接待上级领导或重要来宾。
其他特殊情况(如急诊、工伤等)。
6、营林区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权归营林区。车辆出林区办事须到行政办开具派车单,主管场长签字后方可出车。巴扎营林区可电话告知,行政办做好登记。
7、车辆保养与检查:
①车辆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定期进行保养。
②司机要经常性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内严禁吸烟。
③车辆长期闲置时,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每周发车一次。
④及时检查并排除车辆隐患。
8、驾驶人注意事项:
①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安全做好检查,带齐各种证件,做好出车登记,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调遣。
②严禁酒后出车,否则后果自负。
③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后果由司机自负。
④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准时出车。
⑤防火警示期及特殊时段业余不得饮酒,并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9、下班时间严禁开车外出;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须经主管场长同意。
10、因超速、超载、违规停车等受到的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或酒后驾驶发生违章或车祸,对指定驾驶人予以保险公司赔付金等额的罚款,并责令自行联系工作岗位。
11、外单位(或本场以外人士)用车,按现行市场价收取费用,由主管单位派车,办清收费手续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外出行驶当中,若用车人改变行驶路线时,驾驶员拒绝行驶。本场职工用车可适当优惠,但必须收缴所需油资和过路费等相关费用。
12、不按规定办理用车手续先行出车或公车私用,无论何种形式的用车,按次给驾驶员罚款200元,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单位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停职检查、待岗、直至辞退。
13、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用油量根据各车辆说明书核定的耗油标准参考执行。场内车辆在威远镇加油由驻县办事处负责,在北山加油由行政办负责。负责加油的部门将各车辆用油及行驶里程每月月初统计一次,并在场内公布。
1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者赔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发生过错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给予扣减工资之处罚: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 按经济损失的8%处罚;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按经济损失的6%处罚。
15、通勤车驾驶员要对车辆勤打扫,勤擦洗(每次出车前必须打扫),经常保持车内干净、整洁,谢绝职工在车内吸烟,给职工创造一个便利干净、舒适、安全的乘车环境,教育乘车人员爱护车内设施,自觉遵守车辆管理规定,车内设施人为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16、通勤车按规定准时发车,3月初至11月底每周五下午5点准时从加塘苗圃发车到驻县办事处,周一早10点从办事处发往加塘苗圃;12月至翌年2月底每周五下午4点发车。乘车人员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过时不候。要求职工尽可能乘坐通勤车。凡因撘乘私家车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车主和搭车着自负。
17、驾驶员拉运货物采购员未跟随时,要主动担负起采购员职责,保质保量地将货物运回,如发生货物丢失、短缺、帐物不符和质量不合格的现象,除由本人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18、车辆需大、中修、更换或购买辅助材料时,必须做出计划,经主管单位同意报场审批后办理,由主管场长审批后给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全年修理费在核定范围内掌握使用,不得突破,超过核定标准不予报账,更换100元以上的另部件实行交旧领新,发票由保管核实,会计审核,主管场长签字后报销。汽车修理由车辆主管单位统一派人安排联系,并核定费用。
19、要节约用油,严禁油料外流,任何人不得擅自给外单位或个人加送或倒卖油料,否则按油料价款加倍处罚,并严肃处理。
20、司机外出不能当天返回的,住宿标准及出差费标准按互财政(2013)2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1、林区派出所车辆油料,按核定油量12个月分配逐月加油,出林区办事不供油。
第十六条 水、电、暖及卫生管理
1、场部生活用电制度:
(1)场部、营林区、派出所职工的用电每月每个职工免费供电25度,超出部分按现价收费,由党委(行政)办统一管理,报计财科在工资中扣款。电表损坏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更换,费用由自己承担,否则,电费按住户最高标准计收,若发现有偷电行为,按住户最高标准计收电费,并罚款100元。
(2)外单位用电由党委(行政)办管理,电费收缴纳入财务管理,建立台账,并要预交电费。财务分管人员和电工都负有各项用电制度顺利实施的职责,若不负责任,视而不见,经发现或揭发,除对违反者查处外,还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电费收缴及用电情况每季度向单位负责人及主管场长汇报一次。
(3)在公寓楼电度表上标示使用者姓名,并将用电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2、县住宅区水、电、暖及卫生管理办法
(1)住宅区水、电、暖由驻县办事处专人管理,水表、电表分季抄表四次收费,取暖费十月份一次计收。施工单位电费单独装表计量,由施工单位定期到财务科交费。
(2)水、电、暖收取办法,在岗职工、退休人员在工资中扣除,外单位住户、大厅租赁者,水电暖自抄表之日起一周内向财务交纳,至第二周不交者给予断电、停水,直至交费为止,取暖费外单位和大厅租赁者于当年10月15日前交清,否则不予供暖,收费标准按成本价核算计收。
(3)各住户水、电、暖器械若有损坏,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后更换,更换费用全部由住户自理,否则水、电、暖收费按现住户最高标准计收。
(4)若发现有偷电、偷水或在暖气管道偷用热水等行为按现有住户最高标准收取水、电、暖气费,在暖气管放用热水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上述三项行为屡犯者给予断电、停水、停暖处理。
(5)为防止楼面渗漏,凡安装有热水器的住户,必须做好管理,若不负责任,发生漏水现象,一次罚款100元。屡犯者交清罚款,限期拆除,新楼房屋面不许任何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其它电器。
(6)各住户自觉清理打扫楼道内自家分摊面积的卫生;不得在垃圾道内倒水、扔大型包装盒等,以免垃圾箱堵塞;不得从窗户倒水、扔垃圾。各楼层住户要互相监督,违反者罚款20元,并公开通报。
(7)门卫必须及时清理垃圾,不能发生垃圾箱堵塞现象。
(8)各住户的物业费按实际所用公摊收取,物业费包括垃圾运费、处理费、院内垃圾转运费、门卫、电工的部分工资等。
3、两营林区、各天保站、苗圃、门卫室的办公用煤,正式职工每人每年供应2.5吨,聘用工每人每年供应1.5吨。金沙峡检查站每年供应10吨,柏木峡检查站每年供应20吨。酸水、泽林、巴成碥子护林点和青岗峡苗圃每年供应4吨,两营林区每年各储备15吨作为各站点用煤缺口的补充。
第十七条 驻县住宅区安全防范制度
1、实行门卫、司炉和值班人员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2、与各住户签订防范公约,实行群防群众群治,各住户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物,严防偷盗及水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班人员或报警;
3、门卫人员要严格履行门卫制度,按时锁好大门,对外单位出入车辆进行登记和检查,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禁止入院内;
4、加强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得出现"睡班、醉班、空班",值班人员要配合门卫对库区、防盗防火安全隐患区昼夜巡查,发现情况和可疑人员立即报警或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办公室、计财科要提高防盗意识,管理好现金、发票等贵重物品,下班后关锁好门窗;
6、住宅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寻衅滋事、赌博、吸毒、贩毒和传看淫秽物品,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制止无效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7、为切实抓好本单位安全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到位,人员落实,措施得当,有布置、有检查,对不负责任或失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到实处。
第六章 浮动工资考评与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浮动工资考评与发放
1、浮动工资的考评与分配
(1)场属各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及考评指标由场长办公会议制定,各单位职工岗位责任制及考评指标由本单位制定报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2)浮动工资按职工工资应发额的10%扣除,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3)为了鼓励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年终按场长(书记)、副场长(副书记)、科长、主任每人400元,副科长、副主任、副队长、苗圃主任、天保站站长每人300元作为岗位津贴发放给本人(以场任命文件为准)。
(4)为使浮动工资考评工作趋于合理,便于执行,由场长办公会议确定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首先由分管场长分别参加各单位职工的考评工作,再由考评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考评结果进行评议,最终确定考评等级。
考评等级分为A、B、C三个档次,即:
①综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为A档(含90分);
②综合考评得分在70--90分为B档(含70分);
③综合考评得分在60--70分为C档(含60分);
(5)职工因违纪被责令待岗学习的,10天(含10天)以内浮动评定等级为B档;20天(含20天)以内浮动评定等级为C档;30天(含30天)以内浮动工资不予发放;30天以上的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浮动工资分配办法
①年终考评为A档者,享受本人所扣全部浮动工资;
②年终考评为B档者,享受本人所扣浮动工资的80%;
③年终考评为C档者,享受本人所扣浮动工资的60%。
(7)浮动工资考评办法及标准
①按年初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打分;
②每旷工1天扣10分;违反劳动纪律,不听从指挥,工作不主动者,一次扣10分;
③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壹万元以内(含壹万元),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50%,且年考不得超过85分;壹万元以上贰万元以内(含贰万元),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40%,且年考不得超过65分;贰万元以上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30%,且年考不得浮动工资,其余相关人员按本单位管理办法分别进行处罚。
④全年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劳动次数及学习心得体会,每少于应有次数的10%,扣考评分5分;
⑤无政治理论学习笔记、普法笔记或无故不参加统一活动者,扣考评分5分;
⑥全年实际出勤天数不足应出勤天数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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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天数与评分标准对应表
档次 |
工龄30年以上(含30年) |
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 |
工龄20年以下10年以上(含10年) |
工龄10年以下 |
A |
出勤天数≥220天 |
出勤天数≥225天 |
出勤天数≥230天 |
出勤天数≥235天 |
B |
200天≤出勤天数<220天 |
205天≤出勤天数<225天 |
210天≤出勤天数 <230天 |
215天≤出勤天数 <235天 |
C |
出勤天数<200天 |
出勤天数<205天 |
出勤天数<210天 |
出勤天数<215天 |
说明 |
患有重特大疾病和离岗休养的职工,浮动工资不予发放。工会对重特大职工予以救助。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浮动工资按C档发放。
(1)年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受党内处分(含党内下文处理)、行政处分(含行政下文处理)、拘留、立案审查、停职整顿人员;
(3)无故不参加救火救灾者,除按C档发放浮动外,并追究责任;
(4)护林人员的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职工年度考核
根据县人事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年度互助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场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续聘工作一次进行,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年终总结统一进行。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1、职工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连续旷工2天以上,累计旷工5天;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3)受党内处分(含党内下文处理)、行政处分(含行政下文处理)、拘留、立案审查;
(4)无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无故不参加救火救灾者,不参加政治学习累计四次以上和无学习笔记的;
(7)浮动工资考评不足60分的;
(8)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原因由党委会议或场长办公会议决定做出处理的。
(9)上班期间酗酒,发生酒后出言不逊、同林区群众发生口角等现象,造成严重后果或工作失误、失职和脱岗、离岗的。
35 |
2、各单位的目标责任书由本单位依照本方案制定,经济指标、任务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进行核定。目标责任书制定后,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场长签字后执行,年终按责任书目标予以考核。
3、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年度考核与续聘
(1)根据县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以下办法考核:
①专业技术人员按高、中、助理、员级四个层次分别进行打分,满分为40分;
②考核小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议标准进行综合打分,满分为40分;
③场级领导根据参加考核人员工作业绩再次打分,满分为20分;
计算出综合得分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确定考核结果。
职员考核与续聘参考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进行。
(2)岗位聘用上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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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县人事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通知》确定的岗位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及工勤人员,任职条件以最近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聘任上岗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票否决,不予聘用:
①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
②职工和家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执行计生部门文件精神,不配合"三查"或超生、超抱者;
③全年出勤天数低于本人应出勤天数30天者(因公受伤者除外);
④护林员责任区内发生火灾或重大盗伐林木、盗猎野生动物案件未破案者;
⑤无故不参加救火、救灾者;
⑥当年受党内处分(含党内下文处理)、行政处分(含行政下文处理)、拘留、立案审查者;
第二十条 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单位职工团结一致,特别是领导班子团结;
(2)能圆满完成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成绩比较突出;
(3)无森林火灾,无安全生产责任工伤事故,无偷盗案件;
(4)对职工旷工现象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做出处罚;
(5)单位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体会达到场规定天数和篇目要求;
(6)参加考试或工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
(7)经营管理好,效益高,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无超计划生育,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各项经济手续清楚。
2、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先进个人在浮动工资考评A档中产生。
(2)服从工作安排并能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成绩比较突出。
(3)无超计划生育,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各项经济手续清楚。
(4)无责任事故。
(5)政治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达到场规定要求,各项考试成绩9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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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积极参加场、工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1)所在单位职工因违法乱纪影响全场考评成绩的;
(2)所在单位职工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所在单位职工因违反场纪场规被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4)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或未履行正常手续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或本单位职工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1)因违纪行为被给予通报以上批评的;
(2)无故不参加场内组织的集体活动、业务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饮酒、操作违规或未履行正常手续私自出车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
(5)年内超过规定假期的;
(6)酒后滋事、出言不逊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二十一条 特殊贡献奖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特殊贡献,能明显提高工效,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的职工,除有关部门奖励外我场按所得奖金的50%再奖一次;
2、对有重要论文,合理化建议,在社会和生产中有明显影响者,经职代会或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奖给100--1000元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场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任务、目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场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行政工作及中心工作按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报场长办公会讨论批准,行文下发。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二〇一四年经营管理方案同时废止。
本方案解释权归场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