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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北山林场社会护林员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4-29 点击次数:


 

互助县北山林场社会护林员管理办法

2015331日经第10届二次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护林员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护林员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北山林场经营管理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护林员是指由北山林场按社会护林员招聘程序招聘并签定了《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承包)合同书》的从事林区日常巡护、预防与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森林管护人员。

第三条  北山林场党委负责护社会林员队伍建设,包括社会护林员的招聘、解聘和工资标准制订,社会护林员管理办法的制订和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天保办具体负责上述事务的办理工作;营林区负责监管各天保站对社会护林员的管理及奖惩考核工作,对天保站上报的社会护林员责任区护林防火事件的处理;天保站负责社会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并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协同营林区做好社会护林员的奖惩考核,及时签阅社会护林员工作日志。

第二章    社会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第四条  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团结同志,热心林业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热爱林业工作,法制观念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  身体健康,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

第六条  社会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是现任村两委主要干部。

第三章   社会护林员的聘用及解聘程序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由个人自荐或村委会推荐,报辖区所在营林区审查后由个人填写《互助县北山林场聘任管护人员审批表》,营林区将审批表报北山林场天保办及场长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八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后由北山林场与护林员签订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年。

第九条  聘用期限满1年的按照社会护林员考核细则,年终考核成绩合格的下年优先续聘,对考核不合格或管护责任区发生重大盗伐案件及森林火灾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私自解聘社会护林员,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或承包合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护林员由天保站站向营林区说明情况,由营林区报场党委同意、北山林场天保办备案后予以解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会护林员除解聘外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社会护林员的配备

第十一条  营林区及天保站应当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森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

第十二条  社会护林员的配备根据天保站责任区的管护难易程度确定,天保站确需增加社会护林员的需向场党委提出配备社会护林员书面申请,待场党委批准后方可增加。

第五章 社会护林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十三条  社会护林员职责:

1、认真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管护区域的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设施设备等不受破坏。

2、服从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学习、会议及培训;坚持请销假制度,不擅离职守。

3、在责任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签订护林防火协议,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管护区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发现森林火情在第一时间向天保站站长报告,并及时参与组织扑救。

4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开展森林疫情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森林病虫害传染源出入责任区。

5、及时制止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和违法占用林地等案件。

6、协助开展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7、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8、定期巡护责任区的山林,管护好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月巡护22天以上,并负责记载巡护过程中发现的各方面情况并填写巡山日志;火险高等级期间,必须坚持全日制巡查,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

9、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天保站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10、积极完成营林区、天保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护林员权利:

1、经北山林场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管理办法及承包合同书获得管护费。

3、社会护林员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休假时必须持请假条到天保站站长处请假并告知营林区负责人。

第六章    社会护林员的报酬及发放

第十五条  社会护林员工资根据年度天然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予以发放,发放时间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时间为准,根据岗位设置场党委可对标准适当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社会护林员自聘用之日起应在当地信用社自行办理报酬帐户报营林区考勤负责人。由天保办根据社会护林员考勤及考核结果提交社会护林员管护承包劳务费安排计划,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按规定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社会护林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障和业务培训由林场统一实施。

第七章    社会护林员的考勤及管理

第十七条  营林区负责组织社会护林员的考察工作,负责对社会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森林消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知识的岗位培训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并在每月3号前做好社会护林员的考勤上报工作。社会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互助县北山林场社会林护林员"统一标识。北山林场对森林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组织和护林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营林区、天保站按照《互助北山林场经营管理方案》做好社会护林员的考勤工作,强化对社会护林员日常巡查情况的监管考核。营林区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护林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社会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并把平时检查与考核挂钩。

第八章    社会护林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营林区、天保站根据《北山林场社会护林员考核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社会护林员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在场党委指导下,联合场天保办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北山林场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与社会护林员报酬及聘用挂钩,营林区将考核结果报天保办,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社会护林员全额发放管护费,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管护费;考核不合格的扣发管护费,并予以解聘。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互助县北山林场天保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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