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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林场二〇一三年经营管理方案
(2013年3月15日第九届三次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互助县北山林场是集护林、营林、育苗为一体的生态公益型林场,林场行政隶属于北山景区管委会领导,业务归属于县林业局管理,是一个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营林为主、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以保护森林资源总揽全局,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为重点,以林场增效、资源增长为核心,力争建设和谐平安、山川秀美的新型生态林场。
林场的经营模式:实行国营、股份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同时并举的经营管理模式,逐步探索发展高效林业的新路子、新举措,不拘一格办林业。
林场的运行机制: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是林场的法定代表人;场职工代表大会是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场长办公会议是场处理重大事务的议事机构;场务会议是场行使经营管理权和处理全场日常事务工作的议事机构,组成成员:场党委书记(场长)、副场长、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驻县办事处主任、计划财务科科长、护林防火办公室主任、生产科科长、林调队队长、巴扎营林区主任、加定营林区主任;场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经营管理及上岗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北山林场下设党委(行政)办公室、驻县办事处、计划财务科、生产技术科、林业调查设计队、护林防火办公室(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站)六个职能部门和种苗公司、巴扎营林区、加定营林区三个生产经营单位。除种苗公司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外,其他单位均为报账制单位。
1、场长职责:
(1)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提请或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3)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
(4)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6)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7)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2、职能部门职责: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普法、妇委会、青工委、打字室和行政后勤等工作。
驻县办事处:负责职务评聘、党务与行政公文的上传下达、档案建设与管理和住宅区物业管理等工作,协助林业调查设计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生产技术科:负责场属各苗圃育苗任务的下达与管理工作;负责各苗圃生产物资储备、生产资金核发和苗木调拨等工作;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负责木材的销售工作。
林业调查设计队: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项目设计、申报、实施及自查验收等工作。
护林防火办公室(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站):负责护林防火文件的上传下达,监督检查营林区护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等工作。
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场财务收支预算及执行、天保经费的管理与拨付、职工"四金"缴存、工资发放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
种苗公司:负责苗木生产、管理与销售,做好育苗与苗木销售信息的搜集、反馈等工作。
巴扎营林区:负责所属苗圃(巴扎、青岗峡苗圃)的育苗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的天保站管理、森林资源管护和防火工作,配合森防站做好辖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工作。
加定营林区:负责所属苗圃(加塘、下河滩、夹道沟苗圃)的育苗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的天保站管理、森林资源管护和防火工作,配合森防站做好辖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工作。
第二条 常设机构
北山林场常设机构八个:场党委、工会委员会、妇委会、青工委、森林防火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等,具体组成成员和产生办法,分别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经营管理
实行两级管理,即场部为一级管理核算单位,由各职能部门组成;场属种苗公司、巴扎营林区、加定营林区等生产经营单位为二级管理核算单位,一级管一级,场部将全场的各项任务分解下达到各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工作以"天保"工作为中心,要将生态保护、护林防火工作纳入每个职工的工作职责内,与浮动工资挂钩(由各单位结合岗位责任制定出量化指标)。
第四条 上岗办法
各单位负责人及职工实行竞争上岗。
1、单位负责人任职由职工推荐,场党委根据德、能、勤、绩、廉条件研究任命,也可从外单位聘请。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或工作不称职、考核不合格,可及时调动和撤换。
2、职工上岗根据岗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名,经场长办公会研究录选。
3、未录选职工由场另行安排工作。
4、职工更换岗位或调出,原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清理各种手续,否则发生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原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对个别工作一贯不负责任,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因调动而影响工作的职工,经场长办公会议征求工会意见,根据情节轻重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给生活费)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场长办公会议提出,由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批准,给予开除处分。
6、申请调出人员在场长签字后15日内办理调动手续,逾期不办或不能办理的,自签字15日后停发工资,只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工资、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五条 工资发放
1、全场各单位的工资由计划财务科负责发放,工资额执行人事部门核准的全额工资标准。
2、各单位的目标责任书由本单位依照本方案制定,经济指标、任务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进行核定。目标责任书制定后,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场长签字后执行,年终按责任书目标予以考核。
3、原则上不允许职工离岗休养,确实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男50岁,女45岁以上的职工,本人可提出申请,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劳动人事部门,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林场聘用人员程序提前做出计划,报请场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审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并将名单及工种明细表报场计划财务科。
5、聘用临时工工资按照岗位标准及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发放。为提高临时聘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按岗定酬,经场长办公会议按岗位确定岗位日工资,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六条 经费拨付
1、各项生产投资按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做出预算核定开支,中幼龄林抚育、更新造林、育苗、封山育林等项目预付50%,其余部分在验收合格后拨付,机械维修(含汽车购置零件)费用,由计划财务科和相关科室根据车况具体核定。
2、两营林区、各天保站、苗圃、门卫室的办公用煤,正式职工每人每年供应2.5吨,金沙峡检查站每年供应10吨,柏木峡检查站每年供应20吨。两营林区每年各储备15吨作为各站点用煤缺口的补充。
3、各单位用煤由主管场长审核、经场长审批后,报计划财务科借取周转金拉运;场部门卫和锅炉房用煤由行政办负责,各苗圃和天保站用煤由所在营林区负责;浪士当、东河滩、威远苗圃用煤由生产科负责。拉运完成后持有效发票统一结算。
第七条 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所有财务支出及报销必须经法人审批,分管场长对日常财务管理行使监督职责。
2、除种苗公司财务单独核算外,其他单位均按《北山林场报账制单位财务核算和管理办法》实行报账制。
3、各单位的一切收入均要入账,纳入财务管理,上交款项属上交财政专户的资金存入专户。所有资金都必须及时转入计财科指定账户,凭记账单每季度对账一次,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或用其它单据冲账顶替。苗木销售、出售物资等,不论场内场外单位,必须先付款后提货,汇款提货者由计划财务科签署意见后办理,特殊情况需经场长批准。
4、经场长审批同意,职工因公办事、出差、购物所借的欠款,必须在办完事后15日内报账清理财务手续,不及时清理手续时,由计财科在下月工资中扣除(在种苗公司借款由计财科协助在工资中扣除)。
5、核准领用发票的单位,第一次限领2本,用完交旧领新,场部发票由出纳员代管,建立领用交回卡,由领用人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发票必须按规定填开,严禁超范围开具发票,发现伪造、涂改、丢失者以及不按规定填开者,按财政税务规定严肃处理,罚款由当事人承担。
6、出差必须填写申请单,由分管场长批准,凭出差申请单报销出差费,出差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无计划急需开支的,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场长同意后列支;5000元以上,报请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开支,需报销的发票,凭物资计划,经主管会计审核,主管场长批准后报销。
7、物资采购前按物资计划提出采购申请,经主管场长审核、场长审批后,由各单位自行采购。特殊情况无计划急需开支的,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场长审核、场长同意后列支;5000元以上的,报请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开支。需报销发票,凭物资计划经主管会计审核、主管场长审查、场长审批后报销。所有发票都必须在5-7日内报批,财会人员必须及时审核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8、领用物资者,按计划填写领条,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场长批准生效。
9、计划财务科要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抄报场长和主管场长。财务报表在每季度末5日前报场长、主管场长和计划财务科。
10、严禁以各种名义占用公款,弄虚作假按贪污论处;发现不专款专用者,计划财务科有权扣回下拨款,对主管人员及当事人根据情节除行政处理外,并处本人标准工资5--20%的罚款;违反财经纪律者责任自负;未经主管场长同意购买的物资,不予报销;苗木销售(含出售物资)、业务接待中出现欠款,在财务记账时可用担保人或经办人的姓名立户,并限期催收欠款,在此期间不发差旅费和工资,到期收不回欠款的,一切责任由担保人或经办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者,由场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
第八条 公务接待管理
1、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定点安排、厉行节约、热情礼貌、一支笔审批、分月结帐"的原则。
2、 接待范围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场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并在指定地点对来客进行餐饮、住宿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
(2)本县对口部门来场办理公务的;
(3)外地对口部门来场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5)有关的会议接待。
3、接待地点、标准及管理
(1)接待地点。公务用餐接待,一般定点进行,接待点要相对固定,同时考虑质优价廉的原则。确需到营苑宾馆等星级宾馆接待的应报场长批准。
(2)接待标准。公务用餐接待限定标准,上级检查工作性接待每桌不超过500元,办理公务和对口性接待每桌不超过400元,会议接待每桌不超过200元。其他来场办公务的人员吃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超标准接待应报场长特批,特批比例控制在公务接待总次数的10%以内。住宿根据情况由办公室安排并做好记录。
(3)接待管理。接待费实行用餐标准控制管理,每季度公布一次。
4、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尽量控制陪同人员。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1)所有公务来客接待,由办公室确定接待标准和地点,经办人在来客招待登记用餐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陪同人数和用餐金额。
(2)场领导安排的接待,通知办公室承办;科室对口接待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派餐。不突破标准的,办公室直接安排,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标准的,办公室应报场长同意后安排。
(3)办公室建立接待登记台帐,对场部所有的公务接待逐笔登记。未按程序办理的用餐接待,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的接待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5、接待费用结帐
接待费实行一月一结,即在当月的前5天内结算上月经费。并履行以下程序:接待餐馆持菜单,用餐通知单,办公室对照台帐逐笔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开具通知,经财务会计再审核,分管场长签字,呈报场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6、营林区接待
营林区原则上不安排接待,单位职工在营林区吃饭,要按食堂标准,主动记账并及时结账。
第四章 场纪场规
第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及规定
1、实行大礼拜轮流值班制,年初将各单位职工分两批轮流统一安排在各自工作岗位值班(大礼拜轮流值班不顶休),不在岗位上值班者按旷工对待(除夕及春节初一至初二值班的1天顶休3天,其余春节值班时间1天顶休1天),元旦、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值班1天顶休1天,对值班情况由行政办于每月底进行通报公示。
2、婚丧假(含往返路途)定为7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另增加15天。
3、春节假期根据县政府的安排执行,按值班安排表轮流值班,遇有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
4、节假日值班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合理安排,并与放假前两日内报行政办,行政办统一汇总后下发各单位。
5、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年休假有关问题规定,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给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给年休假15天(休假时间不含假期内的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年休假一般一次最多二次用完,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报分管场长审批后休息。
6、新录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调入职工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请病假超过2个月,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7、除一、二、三、四条所列假日天数和因病住院外,每人每年给假10天,超过天数从当月工资中按日工资标准扣发工资。
8、职工婚、丧、产假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凡进修、参加大中专函授、自考等须凭校方的课程安排办理请假手续,结束后将校方开具的考勤证明交给考勤人员,校方考勤天数和路途假计入考勤,超出假期按旷工对待。
9、经主管场长安排在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加班可计入出勤,不得顶休,因特殊情况,领导安排进行加班可计入出勤。
10、天保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天保站站长批准,职工(含临时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各单位负责人、营林区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各单位负责人、营林区主任签署意见后,分管场长批准;各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场长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场长签署意见后,常务场长批准;场级领导请假3天以内由常务场长批准,3天以上由常务场长签署意见后场长批准,出省由县组织部批准。防火值班期内,请假人履行请假手续后必须到总值班请假,否则视为无效,副场长请假由场长批准,有必要时到组织部请假。
11、请假必须由当事人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将请假条交到考勤处,无请假条、托人带请假条、口头请假者均按旷工对待(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请假的除外)。病假要有医生建议,请假人办理请假手续,并交清工作手续后方可离岗,假期从离岗之日起计算,假满后必须带医院签署的出院证明到批假处销假,并向考勤人员说明,只请假不销假,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论处,无出院证明的按事假对待。
12、场区职工考勤实行签到制,每天早8:20分至8:30分,下午2:20分至2:30分到行政办公室签名,并由专人负责,不准代签和弄虚作假,代签和弄虚作假和无故不签到者,按旷工对待,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考勤,并在每月5日前在公示栏进行公示,营林区所属职工的考勤在营林区公示,并报计财科。职工因公出差或下乡,要填写出差单,并向考勤人员说明。
13、对旷工实行处罚制,旷工1天扣3天工资,从下月工资中扣除。累计旷工累计扣。
第十条 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1、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1)坚持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旷工、不消极怠工,尽职尽责,搞好本职工作。
(2)有事有病必须请假,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移交手续。
(3)服从安排,认真做好场安排的防火值班和节假日安全值班工作,若发生偷盗事件和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已安排值班的,发现脱岗、漏岗、醉岗现象按现价进行赔偿损失;按规定值班,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按损失1万元以内20-40%,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10-25%,2万元以上5-10%的比例,按责任大小给予赔偿损失。
(4)无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答应砍伐木材;辖区内若有偷盗木等(含年度房屋复查),天保站站长及时上报营林区处理,处理情况必须报护林办,并由营林区统一收取各类款项,各站站长无权处理,若各站站长私自处理,收取款项,一经发现按本方案第三章第七条第12款处理;木材及林副产品出林区须经分管场长同意后由护林办办理有关手续方可通行。
(5)无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答应砍伐木材;辖区内若有偷盗木等(含年度房屋复查),天保站站长及时上报营林区处理,处理情况必须报护林办,并由护林办统一收取各类款项,各站站长无权处理,若各站站长私自处理,收取款项,一经发现按本方案第三章第七条第12款处理;木材及林副产品出林区须经分管场长同意后由护林办办理有关手续方可通行。
(6)要及时上报各种生产、财务报表,严格控制生产施工误差。
(7)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和安全规程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8)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计划财务科要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不得出现违纪被罚款和新的欠款,否则,由主要当事人和科长承担损失的20-40%。
(9)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不违章指挥,不乱开支,严格执行场年度财务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
(10)凡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严重违反制度的,由场长办公会议征求工会意见,根据情节轻重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并给予适当的罚款。
(11)场属职工不得在上班期间倒卖苗木和种子,影响本职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旷工对待,年内不得浮动工资,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一票否决制。情节严重者,报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职工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制度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接待客人,实行对口接待,本着热情、礼貌的原则。一般吃饭不摆烟酒,不讲排场。
(2)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以职谋私,不收受外单位及个人的物品,确属不好谢绝者,要交公登记,不得拥为己有。
(3)不以木材、苗木谋私。
(4)要本着热情待客,礼貌待人的原则,改善服务态度,特别是苗木调拨等岗位的职工,一定要端正服务思想,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意识,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不与顾客争执,热心为顾客服务。
(5)重视节约,出差能乘公共车的不单独派车,能步行的不骑摩托车。
(6)严禁乱拿公共财产私用,需临时借用者,要有借据,并经领导批准,必要时加收一定的管理费用,损坏要照价赔偿。
(7)要加强自己分管部分的财产管理,因管理不善致使所管财产、物资损坏丢失的,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给予适当罚款。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待遇及规定
1、在岗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病假在1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半年以内、工龄不满10年扣发档案工资的30%,工龄满10年工资照发;病假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工龄不满10年的扣发档案工资的40%,工龄满10年的扣发档案工资的30%。医疗期满后需继续休息的,经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在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或仍需进行医疗的,由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3、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医疗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工龄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6至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因公负伤的及时向县社保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申报工伤,医疗费按工伤向社保局申请报销。
5、职工非因公负伤或职工因病住院,按病假对待,确实需要派人进行守护的,场里可派人进行守护,住院期间守护人员按出差对待,出院继续需要护理的由职工本人负担护理人员的一切费用,场里可根据情况适当进行补助。特重大疾病经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规定
1、因超生、超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省、县有关规定执行,因超生、超抱被县财政扣发的单位奖金和奖励工资,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分管计划生育的单位,必须建立育龄妇女台帐,以便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及核查、兑现。
3、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含职工家属)必须无条件执行计生部门文件精神,配合计生部门进行三查等,否则,扣发本人50元工资(家属扣发其夫工资)。
4、已婚育龄妇女产假定为90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允许生第二胎者,按"女职工保护规定"享受90天的产假,需要继续休养的,根据情况按病假或事假对待。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服从调配,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且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1、场属各单位所配车辆由行政办负责管理,使用权归车辆归口单位,所配车辆均安排专职司机。营林区配车由营林区管理、使用和调配。
2、除通勤车和营林区配车外,所有车辆出林区需到行政办申请派车单,无派车单出林区的,发生意外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林区外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写报销单,凭派车单经驻县办或行政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领导审查,场长审批后报销。
3、驾驶员必须要做到谨慎驾驶,安全行车,服从安排,严禁饮酒、客货混装、转让他人驾驶;未经批准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所有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开除处分。
4、驾驶员必须服从主管人员的安排,按时出车,下班后车辆不得随意私用,特殊情况由主管场长安排。雨天或未安排出车任务时,到本单位听候待发,遵守上下班制度,对无故拒绝出车或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有事确需请假离开岗位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并做好销假工作。
5、驾驶员必须定期保养车辆,因车况不良或其他原因不能出车时,提前3天向主管人员汇报,以便安排维修。因违章操作或疏于保养,致使车辆受损、出现机械故障等,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应承担5-50%的维修费,或由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外单位(或本场以外人士)用车,按现行市场价收取费用,由主管单位派车,办清收费手续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外出行驶当中,若用车人改变行驶路线时,驾驶员拒绝行驶。本场职工用车可适当优惠,但必须收缴所需油资和过路费等相关费用。
7、不按规定办理用车手续先行出车或公车私用,无论何种形式的用车,按次给驾驶员罚款200元,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单位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停职检查、待岗、直至辞退。
8、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用油量根据各车辆说明书核定的耗油标准参考执行。场内车辆在威远镇加油由驻县办事处负责,在北山加油由行政办负责。行车要有行车记录,用车人在行车记录簿上签字。负责加油的部门将各车辆用油及行驶里程每月月初统计一次,并在场内公布。
9、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者赔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发生过错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给予扣减工资之处罚: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按经济损失的8%处罚;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 按经济损失的6%处罚。
10、通勤车驾驶员要对车辆勤打扫,勤擦洗(每次出车前必须打扫),经常保持车内干净、整洁,谢绝职工在车内吸烟,给职工创造一个便利干净、舒适、安全的乘车环境,教育乘车人员爱护车内设施,自觉遵守车辆管理规定,车内设施人为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11、通勤车按规定准时发车,每周六中午十二点准时由加塘苗圃发车到驻县办事处,周一下午四时从办事处发往加塘苗圃,乘车人员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过时不候,未按时乘车的人员乘公共车不报销路费。加塘以下的护林员由各天保站自行解决乘车事宜。
12、为缓解车小人多的乘车压力,避免超员罚款事情的发生,各单位要严格按场规定的两班轮流制度不得随意增加负担,职工和司助人员要主动谢绝亲属和家属乘车,对劝阻不听的由驾驶员报主管单位,核实后报计财科扣2-3倍交通车票价的罚款,若司助人员不管,一经发现扣1-2倍交通车票价的罚款。
13、驾驶员拉运货物采购员未跟随时,要主动担负起采购员职责,保质保量地将货物运回,如发生货物丢失、短缺、帐物不符和质量不合格的现象,除由本人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14、各种车辆需大、中修、更换或购买辅助材料时,必须做出计划,经主管单位同意报场审批后办理,由主管场长审批后给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全年修理费在核定范围内掌握使用,不得突破,超过核定标准不予报账,更换100元以上的另部件实行交旧领新,发票由保管核实,会计审核,主管场长签字后报销。汽车修理由车辆主管单位统一派人安排联系,并核定费用。
15、要节约用油,严禁油料外流,任何人不得擅自给外单位或个人加送或倒卖油料,否则按油料价款加倍处罚,并严肃处理。
16、司机外出拉运货物需住宿时,凭发票每晚50元或按随车办事员相应级别待遇给予报销,外省或外州县出差费每天按16元计发。
17、林区派出所车辆油料,按核定油量12个月分配逐月加油,出林区办事不供油。
第十四条 水、电、暖及卫生管理
1、场部生活用电制度:
(1)场部、营林区、派出所职工的用电每月每个职工免费供电25度,超出部分按现价收费,由党委(行政)办统一管理,报计财科在工资中扣款。电表损坏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更换,费用由自己承担,否则,电费按住户最高标准计收,若发现有偷电行为,按住户最高标准计收电费,并罚款100元。
(2)外单位用电由党委(行政)办管理,电费收缴纳入财务管理,建立台账,并要预交电费。财务分管人员和电工都负有各项用电制度顺利实施的职责,若不负责任,视而不见,经发现或揭发,除对违反者查处外,还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电费收缴及用电情况每季度向单位负责人及主管场长汇报一次。
(3)在公寓楼电度表上标示使用者姓名,并将用电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2、县住宅区水、电、暖及卫生管理办法
(1)住宅区水、电、暖由驻县办事处专人管理,水表、电表分季抄表四次收费,取暖费十月份一次计收。施工单位电费单独装表计量,由施工单位定期到财务科交费。
(2)水、电、暖收取办法,在岗职工、退休人员在工资中扣除,外单位住户、大厅租赁者,水电暖自抄表之日起一周内向财务交纳,至第二周不交者给予断电、停水,直至交费为止,取暖费外单位和大厅租赁者于当年10月15日前交清,否则不予供暖,收费标准按成本价核算计收。
(3)各住户水、电、暖器械若有损坏,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后更换,更换费用全部由住户自理,否则水、电、暖收费按现住户最高标准计收。
(4)若发现有偷电、偷水或在暖气管道偷用热水等行为按现有住户最高标准收取水、电、暖气费,在暖气管放用热水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上述三项行为屡犯者给予断电、停水、停暖处理。
(5)为防止楼面渗漏,凡安装有热水器的住户,必须做好管理,若不负责任,发生漏水现象,一次罚款100元。屡犯者交清罚款,限期拆除,新楼房屋面不许任何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其它电器。
(6)各住户自觉清理打扫楼道内自家分摊面积的卫生;不得在垃圾道内倒水、扔大型包装盒等,以免垃圾箱堵塞;不得从窗户倒水、扔垃圾。各楼层住户要互相监督,违反者罚款20元,并公开通报。
(7)门卫必须及时清理垃圾,不能发生垃圾箱堵塞现象。
(8)各住户的物业费按实际所用公摊收取,物业费包括垃圾运费、处理费、院内垃圾转运费、门卫、电工的部分工资等。
3、场属各单位要划分卫生区域,年内定期通报检查,经检查,第一次卫生不合格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卫生不合格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五条 驻县住宅区安全防范制度
1、实行门卫、司炉和值班人员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2、与各住户签订防范公约,实行群防群众群治,各住户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物,严防偷盗及水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班人员或报警;
3、门卫人员要严格履行门卫制度,按时锁好大门,对外单位出入车辆进行登记和检查,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禁止入院内;
4、加强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得出现"睡班、醉班、空班",值班人员要配合门卫对库区、防盗防火安全隐患区昼夜巡查,发现情况和可疑人员立即报警或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办公室、计财科要提高防盗意识,管理好现金、发票等贵重物品,下班后关锁好门窗;
6、住宅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寻衅滋事、赌博、吸毒、贩毒和传看淫秽物品,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制止无效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7、为切实抓好本单位安全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到位,人员落实,措施得当,有布置、有检查,对不负责任或失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到实处。
第五章 浮动工资考评与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浮动工资考评与发放
1、浮动工资的考评与分配
(1)场属各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及考评指标由场长办公会议制定,各单位职工岗位责任制及考评指标由本单位制定报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2)浮动工资按职工工资应发额的10%扣除,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3)为了鼓励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年终按场长(书记)、副场长(副书记)、科长、主任每人400元,副科长、副主任、副队长、苗圃主任、天保站站长每人300元作为岗位津贴发放给本人(以场任命文件为准)。
(4)为使浮动工资考评工作趋于合理,便于执行,由场长办公会议确定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首先由分管场长分别参加各单位职工的考评工作,再由考评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考评结果进行评议,最终确定考评等级。
考评等级分为A、B、C三个档次,即:
①综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为A档(含90分);
②综合考评得分在70--90分为B档(含70分);
③综合考评得分在60--70分为C档(含60分);
(5)浮动工资分配办法
①年终考评为A档者,享受本人所扣全部浮动工资;
②年终考评为B档者,享受本人所扣浮动工资的80%;
③年终考评为C档者,享受本人所扣浮动工资的60%;
(6)浮动工资考评办法及标准
①按年初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打分;
②每旷工1天扣10分;违反劳动纪律,不听从指挥,工作不主动者,一次扣10分;
③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壹万元以内(含壹万元),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50%,且年考不得超过85分;壹万元以上贰万元以内(含贰万元),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40%,且年考不得超过65分;贰万元以上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30%,且年考不得浮动工资,其余相关人员按本单位管理办法分别进行处罚。
④无岗位责任制量化指标的单位,本单位职工年终考评分不得高于80分;
⑤全年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劳动次数及学习心得体会,每少于应有次数的10%,扣考评分5分;
⑥无政治理论学习笔记、普法笔记或无故不参加统一活动者,扣考评分5分;
⑦全年实际出勤天数不足应出勤天数的评分标准。
出勤天数与评分标准对应表
档次 |
工龄20年以上 (含20年) |
工龄20年以下10年以上 (含10年) |
工龄10年以下 |
A |
出勤天数≥230天 |
出勤天数≥235天 |
出勤天数≥240天 |
B |
210天≤出勤天数<230天 |
215天≤出勤天数<235天 |
220天≤出勤天数<240天 |
C |
出勤天数<210天 |
出勤天数<215天 |
出勤天数<220天 |
说明 |
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职工浮动工资按B档发放。 |
(7)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男职工年龄达到58岁、女职工年龄达到53岁,因身体条件不能继续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可离岗休息,浮动工资按A档发放。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浮动工资不予发放。
(1)年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受党内处分(含党内下文处理)、行政处分(含行政下文处理)、拘留、立案审查、停职整顿人员;
(3)无故不参加救火救灾者,除扣发全部浮动外,并追究责任;
(4)护林人员的责任区内发生火灾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职工年度考核
根据县人事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年度互助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场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续聘工作一次进行,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年终总结统一进行。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1、职工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连续旷工2天以上,累计旷工5天;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3)受党内处分(含党内下文处理)、行政处分(含行政下文处理)、拘留、立案审查、待聘及编余人员;
(4)无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无故不参加救火救灾者,不参加政治学习累计四次以上无学习笔记的;
(7)浮动工资考评不足60分的;
(8)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原因又党委会议或场长办公会议决定做出处理的。
(9)上班期间酗酒,发生酒后出言不逊、同林区群众发生口角等现象,造成严重后果或工作失误、失职和脱岗、离岗的。
2、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年度考核与续聘
(1)根据县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以下办法考核:
①专业技术人员按高、中、助理、员级四个层次分别进行打分,满分为40分;
②考核小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议标准进行综合打分,满分为40分;
③场级领导根据参加考核人员工作业绩再次打分,满分为20分;
计算出综合得分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确定考核结果。
职员考核与续聘参考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进行。
(2)岗位聘用上岗条件:
严格按照县人事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通知》确定的岗位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及工勤人员,任职条件以最近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聘任上岗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票否决,不予聘用:
①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
②职工和家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执行计生部门文件精神,不配合"三查"或超生、超抱者;
③全年出勤天数低于本人应出勤天数30天者(因公受伤者除外);
④护林员责任区内发生火灾或重大盗伐林木、盗猎野生动物案件未破案者;
⑤无故不参加救火、救灾者;
⑥当年受党内处分(含党内下文处理)、行政处分(含行政下文处理)、拘留、立案审查者;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单位职工团结一致,特别是领导班子团结;
(2)能圆满完成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成绩比较突出;
(3)无森林火灾,无安全生产责任工伤事故,无偷盗案件;
(4)对职工旷工现象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做出处罚;
(5)单位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体会达到场规定天数和篇目要求;
(6)参加考试或工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
(7)经营管理好,效益高,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无超计划生育,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各项经济手续清楚。
2、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先进个人在浮动工资考评A档中产生。
(2)服从工作安排并能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成绩比较突出。
(3)无超计划生育,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各项经济手续清楚。
(4)无责任事故。
(5)政治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达到场规定要求,各项考试成绩90分以上。
(6)积极参加场、工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1)所在单位职工因违法乱纪影响全场考评成绩的;
(2)所在单位职工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所在单位职工因违反场纪场规被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4)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或未履行正常手续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或本单位职工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1)因违纪行为被给予通报以上批评的;
(2)无故不参加场内组织的集体活动、业务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饮酒、操作违规或未履行正常手续私自出车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
(5)年内超过规定假期的;
(6)酒后滋事、出言不逊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九条 特殊贡献奖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特殊贡献,能明显提高工效,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的职工,除有关部门奖励外我场按所得奖金的50%再奖一次;
2、对有重要论文,合理化建议,在社会和生产中有明显影响者,经职代会或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奖给100--1000元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场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任务、目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场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其他行政工作及中心工作按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报场长办公会讨论批准,行文下发。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二〇一二年经营管理方案同时废止。
本方案解释权归场长办公会议。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